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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113年使用牌照稅開徵

  1. 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請如期繳納。
  2. 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之民眾,請利用下列電話(02)2745-5880、(02)8952-8200、0800-580-739、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處各分處或本處派駐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站)或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服務櫃檯申請補單。
  3. 稅單補發可透過下列方式辦理:(1)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補發。(2)持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經專人驗證,即可透過本處(總處、新莊、三重及林口分處)設置的「稅務ATM智慧服務機」自行操作補發。(3)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可於繳納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4)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可於113年3月27日至113年5月3日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繳稅款。
  4. 稅額3萬元以下的使用牌照稅,可至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信用卡或行動支付APP繳納。
  5. 電話語音繳納請撥412-1366,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
  6.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年4月30日24時前。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7. 已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3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8. 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系統自動帶出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進行線上繳納。目前行動支付業者APP名單:台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台灣行動支付)、簡單行動支付(股)公司(ezPay簡單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i繳費)、玉山銀行(玉山Wallet)、永豐銀行(大咖DACARD)、台新銀行(Richart)、第一銀行(iLEO);以及八大公股銀行、高雄銀行、三信銀行、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元大銀行、陽信銀行及上海商銀之行動網銀。
  9. 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1)目前支援掃描QRCode之電子支付業者APP名單:iPASSMONEY、歐付寶、愛金卡。(2)目前支援掃描三段式條碼之電子支付業者APP名單:iPASSMONEY、嗶嗶繳、橘子支付、悠遊付、街口支付。
  10. 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
  11. 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停放)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12. 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至所屬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遺失,以停止稅額計徵。
  13.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請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車輛如屬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者,於車輛恢復使用前,應向所屬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欠稅、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分別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2倍以下之罰鍰。
  14. 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使用牌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作業,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如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15. 每位身心障礙者以減免1輛為限,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本處主動審核免稅後,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不論是否有駕駛執照);以身障者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供身障者使用車輛之申請,需身障者無駕駛執照為限。
  16. 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如有超過,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17. 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皆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18.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本處申請更正;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
  19.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